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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里的事情该由谁来管?业委会应该发挥哪些作用?物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?
4月21日,记者从《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条例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,重点在业主和业主组织、物业服务、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、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【关于业主】
《条例》规定,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,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。违反规定的,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的,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恢复原状,对装修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同时规定,业主不得有以下行为:
♦ 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;
♦ 擅自将住宅、车位、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;
♦ 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、破坏外立面;
♦ 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;
♦ 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;
♦ 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、非机动车,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;
♦ 擅自设置电动汽车、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,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;
♦ 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,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行为的;值得注意的是,不得擅自将住宅、车位、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擅自将住宅、车位、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、处理;协调处理不成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恢复原状;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【关于业主组织】
《条例》规定,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。
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,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:
♦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
♦ 制定共有资产和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;
♦ 制定物业服务内容、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的收取标准;
♦ 选聘、续聘、解聘物业服务企业;
♦ 向有关部门申请改建、重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;
♦ 改变共有物业用途。
同时,《条例》明确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、履职评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制度。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。
关于换届,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五个月前,应当向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换届事宜。
此外,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;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,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;业主大会成立后,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。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。
【关于物业公司】
关于收费标准,《条例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,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,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。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,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的,物业服务费从次年一月一日起,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,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,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。
同时,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:
♦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;
♦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、增加收费内容;
♦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,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;
禁止物业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,改换门禁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。对于采取改换门禁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,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此外,《条例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;提供或者编造虚假信息,影响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;干扰业主大会成立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;损坏、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;强制业主、使用人通过指纹、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;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,停止物业服务。
【关于公共收益】
《条例》规定,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,包括:利用配建用房、电梯轿厢、车位、车库等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;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;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;其他合法收入。
同时,《条例》明确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支出: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;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,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;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,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,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薪酬,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;有关审计费用;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。
此外,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,接受业主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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